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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低价购房后转手获利 如何认定犯罪孳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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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王茜 云南省文山州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干部

  张春丽 云南省文山州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杨艳萍 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龙春梅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刘某某以单位名义向甲公司索取60万元“工作经费”,有观点认为其中1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不应认定为受贿,应如何看待该观点?刘某某2008年收受工程老板高某所送10万元,后在2014年退还,是否影响受贿认定?刘某某分别向乙、丙公司购买商铺和公寓,价格均明显低于市场价,后又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出售或转租处置,该行为的犯罪孳息该如何计算?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曾任A省B市C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B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18年2月退休。

  受贿罪。2003年至2011年,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B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审批、土地性质变更、土地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401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获得犯罪孳息共计36万余元。

  其中,2007年8月,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甲公司申请变更某酒店土地性质提供帮助。刘某某以该局搬迁资金紧缺为由,向甲公司副董事长蒋某提出需要“工作经费”,待需要时提取,蒋某向时任甲公司董事长胡某汇报同意刘某某的要求。2010年,刘某某调到B市国土资源局后向蒋某提及“工作经费”一事,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给予60万元经费,并汇至刘某某指定的某旅游公司账户。后该旅游公司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支付刘某某60万元,供其占有使用。

  2006年11月,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高某在中标该县某土地整理项目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2008年7月,刘某某向高某提出其欲在A省E市购房但缺少资金,高某为感谢刘某某帮助及继续获得其关照而送给刘某某现金10万元。2014年,高某得知B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被查后,怕被牵连,遂找到刘某某让其补写借条,以掩饰行贿事实,随后刘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退还给高某。

  2009年11月,时任B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的刘某某以其女儿名义向乙公司认购三间商铺。为感谢刘某某此前在C县某项目开发中提供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将三间价值共计185.5万元的商铺以74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明显低于市场价111万余元。2016年,刘某某以230余万元的价格将三间商铺出售。

  2006年9月,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丙公司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中提供帮助。2008年初,刘某某向该公司总经理何某提出,欲为其女儿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两套公寓。同年2月18日,何某为感谢刘某某提供的帮助,将两套公寓以总价11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经B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时两套公寓价格均为15万余元,刘某某的购买价共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9万余元。2010年至2016年,刘某某将两套公寓返租给丙公司用作酒店经营,获得租金14.8万元。

  2007年年初,时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刘某某向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提出,想找一套房子供其父亲居住。华某为了在其开发的某项目中得到刘某某的帮助,便将一栋别墅提供给刘某某父亲无偿使用。2012年,刘某某调到外地工作,华某要求其退还房屋。2014年年底,刘某某为掩盖其父亲无偿居住房屋的行为,安排其侄女与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王某参照当时租房市场价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万元,刘某某使用8年租金共计8万元,但实际并未支付租金。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4月27日,A省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对刘某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指定管辖,同日,B市监委对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3年6月1日,经A省监委批准,B市监委对刘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18日,经A省监委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1月28日,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享受的退休待遇。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9日,B市监委将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B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B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B市D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4年4月26日,D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受贿罪,向D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8月12日,D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2024年11月28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刘某某以单位名义向甲公司索取60万元“工作经费”,有观点认为其中1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不应认定为受贿,应如何看待该观点?

  王茜:对于刘某某以单位名义向甲公司索取所谓“工作经费”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款项是甲公司给C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经费,刘某某将该笔资金个人占有并使用,构成贪污罪。第二种观点认为,2010年刘某某已经离开C县国土资源局,无法再履行该局相关职责,但刘某某没有将实际情况告知甲公司,并虚构理由索要“工作经费”,导致甲公司认识错误进而按照刘某某要求将该笔款项汇至其指定账户,构成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甲公司索要财物,构成受贿罪。经分析研讨,我们采纳第三种观点。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从资金去向看,甲公司支付的60万元实际上并没有汇入C县国土资源局账户或纳入该局管理,时任该局领导班子及财务人员均不知晓该笔资金的存在,这意味着这笔资金实质上未转化为公共财物,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因此不构成贪污。

  第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2007年8月,刘某某在为甲公司提供帮助时即明确表示“工作经费”待需要时提取,2010年刘某某索要“工作经费”时,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支付60万元“工作经费”,其动机是对此前承诺的兑现,本质是对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的“回报”,而非因受骗处分财产,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系受贿。本案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谋取利益在先,事后以C县国土资源局搬迁资金紧缺为由向甲公司索要“工作经费”,并要求甲公司汇至其指定的账户并个人占有,构成受贿罪。2010年,刘某某虽已调离C县国土资源局,但他为甲公司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发生于2007年8月,利用的是其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的便利,甲公司2010年按刘某某要求给付“工作经费”,该款项系刘某某2007年职务行为的对价,权钱交易本质明确,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以受贿罪定罪。

  龙春梅:从本案证据和法律适用来看,刘某某索取的60万元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皇冠体育官网“10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两高”《皇冠体育官网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受贿罪是以取得一定数额的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受贿所得赃款的实际用途不是受贿客观要件的内容,只要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构成受贿犯罪,至于受贿所得赃物被行为人如何使用、处分是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外发生的事实,它不能改变受贿客观方面的事实。但在对受贿犯罪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时,要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具体区分对待。对于“用于公务”的行为,要求具备必要的许可和留有详细的记录,可证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正当公务支出,并且公开了财物的来源或性质。在对证据审核时要严谨判断公务支出是否真实,公务用途本身是否合法,行为人在将财物交公或用于公务支出时是否向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说明财物的性质或来源。

  就本案而言,刘某某的60万元全程脱离公共账户监管,且无法提供任何合法财务凭证(如C县国土资源局报销记录、项目合同等)证明10万元用于合法公务,且刘某某索要60万元时已调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岗位,仍以“工作经费”名义掩盖个人索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通过第三方公司账户转移资金,明显具有隐匿受贿的故意,因此,其中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观点显然不成立。

  2008年,刘某某收受工程老板高某所送10万元,后在2014年退还,是否影响受贿认定?

  张春丽:根据“犯罪既遂的不可逆转性”这一刑法基本理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构成受贿既遂。事后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退还财物,那均是其事后处置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仅仅反映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具体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案证据证实,刘某某利用担任C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高某在中标及实施土地整理项目中提供帮助,在刘某某向高某表明其欲购房但缺钱的情况后,高某为顺利拿到工程款并在项目上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帮助,送给其10万元,双方权钱交易关系明确。同时,从刘某某本人供述及其妻子的证言看,其家庭通过“炒房”获得较大资金积累,无借款的必要性;声称“借款”,却未签订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在具备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也无还款的行为,而是在高某让其补写借条后,才将该10万元退还。

  值得一提的是,刘某某退还款项的性质属于退赃。虽然刘某某退款行为发生于案发前,但其明知高某为感谢其帮助及继续获得其关照而送给其财物,仍予以收受,受贿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其事后的退还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置。此外,退款时间距离收受时间已过6年,不符合“两高”《皇冠体育官网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及时退还”的情形。综上,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论其事后是否将钱款退还,都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10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

  刘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向乙、丙公司购买三间商铺和两套公寓,后又高价出售商铺、将公寓返租给丙公司收取租金,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如构成受贿,犯罪孳息如何计算?

  王茜:根据“两高”《皇冠体育官网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具体到本案,认定刘某某两次“购买”行为是否系受贿的关键,一是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二是看其“购买”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根据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证言,在刘某某提出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三间商铺并要求给予优惠时,其之所以给予极大优惠力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11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是为感谢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提供的帮助,行贿意图明确;而刘某某面对如此大的“优惠”幅度,仍坦然接受,系因其知晓此“优惠”是其为乙公司提供帮助的对价,可见双方具有明确的行受贿故意。

  皇冠体育官网低价购买丙公司两套公寓的行为,购买前,刘某某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公司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提供帮助;丙公司总经理何某在刘某某表达欲购买该公司公寓意向后,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刘某某的关照和支持,遂以总价11万余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两套公寓,刘某某的购买价共计明显低于市场价19万余元。相关证据证实,丙公司明确过正常对外销售的小户型公寓价格优惠率不超过房价的3%,且2008年2月签订购房合同时刘某某没有支付购房款,直至2013年因丙公司资金短缺主动讨要时,才支付购房款。因此,本起事实中,刘某某亦构成受贿。

  杨艳萍:最高人民法院《皇冠体育官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根据本案二审判决,依法没收刘某某犯罪所得孳息36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犯罪孳息是由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产生的自然或法定收益。其核心特征是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违法所得的“衍生利益”,不计入犯罪数额,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在具体实践中,犯罪孳息的计算还与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时间节点、市场等因素有关。不同性质的财物产生孳息的方式和可能性不同。例如,货币类犯罪所得可能产生利息,如受贿所得赃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有价证券可能产生股息、红利;不动产可能产生租金收益。同时孳息的产生通常与时间相关。比如,将犯罪所得的资金用于投资,投资时间越长,可能获得的收益(孳息)就越多。如果犯罪所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经济活动,市场的变化则会影响孳息的计算。

  本案中,2010年至2016年,刘某某将从丙公司购买的两套公寓返租给丙公司,该公司共支付刘某某租金14.8万元。2016年,刘某某以230余万元的价格将从乙公司购得的三间商铺出售。以商铺部分为例,在计算犯罪孳息时,首先要计算刘某某的受贿数额,即用购买时市场价减去实际支付价,得出111万余元。其次,将受贿金额除以购买时市场价得出受贿占比,将刘某某转售价扣减购买时市场价(因价差部分已认定受贿,此处不能以实付金额计算,否则会造成重复评价)得到刘某某转售所得收益,再将受贿占比与转售所得收益相乘即为犯罪孳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转售所得收益=230余万元(刘某某转售价)-185.5万元(购买时市场价)=44万余元,受贿占比=111万余元(受贿金额)÷185.5万元(市场价)≈59.8%,商铺孳息=44万余元*59.8%≈26.6万余元。同理,可计算得出公寓部分犯罪孳息为9万余元。

  请托人为刘某某父亲无偿提供一套别墅使用,房屋退还后刘某某安排签订一份租房合同,这份合同是否影响刘某某受贿的认定?

  龙春梅: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及“两高”《皇冠体育官网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受贿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根据“两高”《皇冠体育官网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某谋取利益,主动向华某提出需要房屋供其父亲居住,并无偿接受华某提供的别墅使用权,实质是以职务行为换取经济利益,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因刘某某从未向华某支付过租金,受贿数额应以别墅当时的市场租金及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杨艳萍:上述行为涉及虚假合同的法律定性。2012年退还别墅后,刘某某于2014年安排其侄女与华某实际控制的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签订虚假租房合同的行为,系为掩饰受贿事实。刘某某补签虚假租房合同,未实际支付租金,属于受贿后的一种掩盖行为,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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