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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雄安新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认真遵照执行。未设立纪检监察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有关内设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能。


《河北省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皇冠体育官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应当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中层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对敏感特殊案件,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经集体研究后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党纪处分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责成机关党委或者机关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报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派出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将意见通报驻在部门党组。


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县(市、区)党委审批设立的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报县(市、区)纪委批准。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组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中层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派出机关、同级机关党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省市县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八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委和纪委通报处理结果。其中,担任地方人大代表职务的,还应当向地方人大常委会通报;担任地方政协委员职务的,还应当向地方政协和统战部门通报。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省、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含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处分人对党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违纪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驻在部门未设立机关纪委的,由机关党委办理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事项;未设立机关党委的,由党组指定其他内设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沟通”,包括书面、口头、会议等多种方式,沟通情况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普通程序”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指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情况,适用特殊程序:


(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三)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七)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其他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细则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给予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应确保党纪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程序衔接紧密。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监委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清风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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