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 405 项)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261001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2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3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4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5 |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公布)第四十条 |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6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 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 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7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 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四条 | 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8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1997年2月23日公布 2006年8月27日修订)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09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大,2013年4月25日公布) 第九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0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1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条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3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零四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4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清算组成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5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6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7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8 |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1993年12月29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 | 外国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19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7年9月5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0 |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7年9月5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1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2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3 | 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4 |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5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6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7 | 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广告代言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8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29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0 |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1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2 |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公布 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3 | 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4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35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45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2年11月19日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拍卖企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46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1982年11月1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47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1985年9月6日公布,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48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49 |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 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0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 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1 | 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 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2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 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3 |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1982年8月23日公布 2013年8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商标代理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4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1986年12月2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5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6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7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8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59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拍卖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0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1996年7月5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1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 1996年7月5日公布 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2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6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2014年7月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公布,2014年7月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8 | 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69 |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0 |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违反《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2014年1月16日公布,2017年12月27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1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2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3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4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6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7 | 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8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79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80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81 | 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82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83 |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1084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1085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342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1086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1087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合伙企业 | |||||||||
261088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合伙企业 | |||||||||
261089 |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四十条 | 合伙企业 | |||||||||
261090 |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合伙企业 | |||||||||
261091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合伙企业 | |||||||||
261092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合伙企业 | |||||||||
261096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 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97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 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98 |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099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0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1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2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3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4 |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5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6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7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8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09 | 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 外国公司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10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11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12 |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13 |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0年11月19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14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第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22 | 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6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企业、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28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第63号公布修订)第三十九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29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罚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第63号公布修订)第四十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0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第63号公布修订)第四十一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2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修订)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3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4 | 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发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5 | 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6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7 | 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40 号,2009年4月28日公布)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38 | 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2007年3月3日公布)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0 | 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年1月5日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1 |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2 | 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3 | 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4 | 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5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发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8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9 | 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0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1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公布,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4 |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5 |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 2008年5月15日公布)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6 | 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5日公布)第十六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57 | 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自2013年1月5日公布)第十七条 | 拍卖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60 | 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国人大,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四十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国人大,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四十七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七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九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一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 第十二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2月4日修订)第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77 |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公布)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78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1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79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0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1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2 |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3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4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5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五条 | 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6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7 |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 直销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8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89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五十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0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 直销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1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 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2 |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3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4 | 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1月13日公布)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5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6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7 |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8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2014年1月26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99 | 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2007年4月9日修订)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200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五十六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20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2007年5月28日公布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1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2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3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4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5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6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7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8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0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0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 服务业的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1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2 | 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5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7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8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19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1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检验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2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3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4 |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5 |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6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7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8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29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1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 | 境外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2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3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4 | 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5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 认证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6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7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8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39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0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1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3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第三十六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6 |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7 | 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8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49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2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3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4 |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5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6 |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7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8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69 |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0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1 | 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认证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3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4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5 | 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6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7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8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79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0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1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校准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2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3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个体工商户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4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5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6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87 | 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4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5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6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7 |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8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099 |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0 | 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1 | 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集市主办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2 |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以及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者估量计费的或者现场交易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者有异议未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或者定量包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3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登记造册、备案、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或者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燃油加油机需维修没有报修以及法定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非法定或者废除的计量单位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的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适应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零售成品油,估量计费的或者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超过允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加油站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4 |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加油站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5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或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审定周期检定,适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或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眼镜制配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6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7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未配备与角膜接触镜佩戴业务相适应的彦科技梁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8 |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眼镜制配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09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计量检定机构、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0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计量检定机构、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1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2 |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7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8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19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0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1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2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3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4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5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电梯制造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7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2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0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1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2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企业、个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4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企业、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5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 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6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7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3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 企业、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4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等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 气瓶充装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5 |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 | 气瓶检验机构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6 |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 | 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7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8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49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0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1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2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3 | 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七条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4 |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 |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5 | 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 拆卸起重机械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6 | 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7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8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59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0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用能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1 |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产者或进口商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2 |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7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8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或者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69 | 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0 | 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1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2 |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3 | 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4 |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等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5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6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7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78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86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87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88 |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汽车产品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89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生产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0 |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1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2 |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 汽车产品修理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3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接到缺陷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5 | 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6 | 儿童玩具生产能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7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8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199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儿童玩具生产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3 | 企业未执行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或者企业无标准生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4 |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5 |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或者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6 |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其技术文件和图样用于生产,以及产品执行标准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登记,或标准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登记等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企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7 |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8 |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及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09 |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1 | 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者未将商品标识在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以及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等的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未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2 | 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3 |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4 | 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5 | 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6 | 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7 | 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8 | 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棉花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19 | 违法销售棉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0 | 违法承储棉花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1 |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2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3 | 棉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棉花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5 | 毛绒纤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6 | 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7 | 违法加工毛绒纤维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8 | 违法销售毛绒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29 | 违法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0 |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1 | 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毛绒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2 | 违法收购蚕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3 | 违法加工茧丝的或者使用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4 | 违法销售茧丝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5 | 违法承储茧丝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6 | 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7 | 茧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8 | 隐匿、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茧丝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39 | 麻类纤维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0 | 违法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1 | 违法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2 | 违法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3 |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4 | 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麻类纤维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5 |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适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7 | 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计量器具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49 | 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计量器具销售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50 | 使用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51 |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52 |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53 | 计量器具使用者伪造计量数据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81254 | 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计量器具使用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1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6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7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一条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09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10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91011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91002 | 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126、128、130、131、132、133、134、151条 | 《食盐专营办法》第30条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2号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加工、餐饮用盐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不收费 | |||||
511001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2 |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26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3 |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 |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4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皇冠体育官网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4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9条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11条;《皇冠体育官网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号 第18条;《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11、12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5 | 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46条 | 《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23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业协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6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8条 | 《皇冠体育官网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 第6条、21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皇冠体育官网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511007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52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18、19条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七十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2017年08月23日公布)第十三条 | 经营者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2017年0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营业执照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公布)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0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1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2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3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4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5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5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6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
261147 |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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