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加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优化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我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地方标准复审清理工作,对标龄过长、技术落后或已有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清理,广泛征求了标准提出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141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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