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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案例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4-12-25
主题词
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案例公示

1.石家庄市深泽县王雷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21日,深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王雷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8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承德市双滦区茗桐披萨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滦区茗桐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1月12日下午16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皓晨饺子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17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区皓晨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剩余菜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4.唐山市路北区月半居包子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4月2日,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月半居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且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4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仍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依旧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就餐场所剩余菜品较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保定市唐县田敏良牛肉板面小吃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6日,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田敏良牛肉板面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沧州市青县海子园饺子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县海子园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堂内未设立或张贴标识标牌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衡水市深州市咸亨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9日,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深州市咸亨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邢台市平乡县星毅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6月24日,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乡县星毅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就餐场所未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就餐场所仍未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原味鲜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4日,永清县市场监管局里澜城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永清县里澜城原味鲜包子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张家口市察北凤青铁锅焖面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1日,察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察北凤青铁锅焖面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察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定州市超美正餐服务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6月28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定州市超美正餐服务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该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7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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