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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5-04-01
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官网公开征求《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4-01
主题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皇冠体育官网公开征求《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不断夯实我省计量技术基础,积极应对计量量子化变革和数字化转型,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皇冠体育官网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lc@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皇冠体育官网《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皇冠体育官网《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附件


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皇冠体育官网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计量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皇冠体育官网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规划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为计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凡组建、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参与本省计量发展规划、计划与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承担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咨询,为计量行政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提出本省计量比对规划与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做好计量比对立项、方案审定、报告论证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审定等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提出宣贯国家及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计划建议。

第七条 提供计量标准建设技术政策咨询,提出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建议,协助做好计量标准考核有关工作。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本专业领域相关发展报告与措施建议:

(一)计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点项目论证及战略布局、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

(二)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计量标准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计量中心或平台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

(三)本省仪器仪表(标准物质)生产企业状况以及质量提升;

(四)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模式现状及转变;

(五)计量器具计量作弊防控和查处技术等。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宣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进步。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工作建议、计划和总结:

(一)对技术委员会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或方案;

(二)定期召开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研究委员调整建议;

(三)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对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项目作出书面说明等。

第十一条 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本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组建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必要时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专业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组在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以下含专业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计量和管理专家为主体组成,一般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测试、生产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名,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省市场监管局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负责秘书处工作。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并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四)能提供秘书处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以及资金和时间保证等条件。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一般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咨询委员等。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职务、职称);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计量政策,从事相关专业科研、检定、校准、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三)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技术委员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在国家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技术组织担任委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较高造诣的专家担任;

(六)所在技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在本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4年进行换届。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本规定和所在技术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义务,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量比对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计量标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技术委员会反映发现的问题;

(五)认真回复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件,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持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技术委员会年会,指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

(三)协调解决重大分歧意见;

(四)审签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及技术文件;

(五)做好技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及梯队建设工作;

(六)监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履行工作职责或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保障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拟定和落实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筹备技术委员会年会;

(三)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

(四)落实对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考核;

(五)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或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

第五章  机构建立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组建;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组)依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准,对符合筹建条件的,由省局书面予以批复,明确其名称、(专业)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主要负责技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征集、推荐、登记、初审和拟定工作,草拟本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产生。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项目经费;

(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有关方面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费用;

(二)向委员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技术文件审查费用。

(四)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或改组: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错误;

(三)不按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计量事业发展需求,省市场监管局可对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工作范围等进行调整,对不适应计量发展需求的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根据工作需要应予合并;

(三)不服从省市场监管局管理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指定的技术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秘书处承担单位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的;

(四)不服从省市场监管局管理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时,技术委员会可提出增补、解聘或调整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一)根据技术委员会工作需要,现有委员专业覆盖面不够全面;

(二)委员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委员所在单位同意予以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名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解聘建议,由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

(一)一届任期内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的,或者两次不按时回复征求意见函的;

(二)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干扰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其在技术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并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其他人选:

(一)不履行技术委员会领导职责或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影响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

(二)不能团结委员,造成技术委员会内部管理混乱,以至影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对外可用HeB/MTC×××;专业工作组可用HeB/MTC×××/ZYGZ××表示。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的顺序号由省市场监管局编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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