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于2025年组织开展销售环节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抽查产品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销售环节散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散煤产品范围包括民用散煤、用作民用燃料的兰炭产品、工业用途商品煤。
1.抽样
1.1抽样地点
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2采样工具
样品按GB/T 475的规定采取,按GB/T 474的规定制备。
1.3抽样方法
煤样按GB/T 475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
1.3.1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从操作方便和经济的角度出发,时间基采样较好。
1.3.2 静止煤抽样按静止煤抽样方法进行。静止煤人工抽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火车、汽车、驳船等载煤工具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
1.4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1.4.1 抽查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GB/T 475中的规定进行。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1.4.2 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1.4.3 煤样的制备按GB/T474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1.5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装袋时应挤出空气后立即封口,用胶带密封后使用专用抽样封条封签,封条需经抽样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由抽样机构邮寄至检验机构或检验机构自行带回。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时要进行核对并检查封条完好情况。样品注意做好防护,样品运送时应防止碰撞损坏样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同时应拍照或摄像,保存影像记录,方便以后进行样品确认。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或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和抽样文书后,接样受理人员应与抽样人员仔细地核对,若出现以下情况(但不局限于),应调取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抽样人员应与接样受理人员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解决:
(1)样品不满足检验要求,包括封条受损、样品受损、超范围抽样、样品数量不满足要求等;
(2)抽样资料与样品信息不一致或不规范,包括抽样单信息填写不齐全,未按照要求规范填写,样品、合格证与抽样单不一致等。
1.6 样品保存方法
煤样应存放在避光、通风的房间,保存煤样的房间不应有热源,以防氧化。
1.7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2.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1 产品标准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
GB/T 25211-2023《兰炭产品分类及质量要求》
GB/T 7562-2018 《商品煤质量 发电煤粉锅炉用煤》
GB/T 26126-2018 《商品煤质量 煤粉工业锅炉用煤》
GB/T 18342-2018 《商品煤质量 链条炉用煤》
GB/T 18512-2022 《商品煤质量 高炉喷吹用煤》
GB/T 31356-2014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2 检验方法
GB/T 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SN/T 3511《矿物中汞的测定固体进样直接测汞法通则》
GB/T 16659《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4633《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3558《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3058《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3.检验要求
3.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1 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产品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灰分(Ad) | GB 34169-2017
| GB/T 212 | ● | |
2 | 全硫(St,d) | GB/T 214 | ● | ||
3 | 挥发分(Vdaf) | GB/T 212 | ● | ||
4 | 氟(Fd) | GB/T 4633 | ● | ||
5 | 氯(Cld) | GB/T 3558 | ● | ||
6 | 砷(Asd) | GB/T 3058 | ● | ||
7 | 汞(Hgd) | GB/T 16659 | ● | ||
8 | 磷(Pd) | GB/T 216 | ● | ||
备注: |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表2 用作民用燃料的兰炭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产品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挥发分(Vdaf) | GB/T 25211-2023 | GB/T 212 | ● | |
2 | 发热量(Qnet,ar) | GB/T 213 | ● | ||
3 | 灰分(Ad) | GB/T 212 | ● | ||
4 | 全硫(St,d) | GB/T 214 | ● | ||
5 | 全水分(Mt) | GB/T 211 | ● | ||
6 | 磷(Pd) | GB/T 216 | ● | ||
7 | 氯(Cld) | GB/T 3558 | ● | ||
8 | 砷(Asd) | GB/T 3058 | ● | ||
9 | 汞(Hgd) | GB/T 16659 | ● | ||
备注: |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表3 工业用途商品煤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产品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 | ||||
1 | 灰分(Ad) | GB/T 7562-2018 GB/T 26126-2018 GB/T 18342-2018 GB/T 18512-2022 GB/T 31356-2014
| GB/T 212 | ● | |
2 | 全硫(St,d) | GB/T 214 | ● | ||
3 | 挥发分(Vdaf) | GB/T 212 | ● | ||
备注: |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
注:①A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以上表格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3.2 检验应注意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其他特殊情况说明: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样品封样状态破坏、样品异常损坏应立即停止检验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维持原有检验结论不变。
5.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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