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与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案
2025年4月,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生产、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乐市某食品销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5年6月19日,新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新乐市某食品销售店店内从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30日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张某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北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案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河北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因产品积压较多,临近保质期,为了延长保质期及销售期限,当事人篡改日期并重新粘贴印有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6月,沧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省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定州市某纯净水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2月4日,定州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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