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共 24 项)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26200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2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3 |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4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 不收费 | |||||||
262005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 相关企业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6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经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09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5号经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12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13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14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17 | 临时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 公司 | 不超过10天 | 不收费 | |||||||
262021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22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62023 |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不收费 | ||||||
282002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82007 |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82009 |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棉花经营者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29200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
512001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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