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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主题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服务指南

GB/T 36114-201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31007000

二、适用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3〕19号;

条款号:无;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8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受理标准: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受理标准: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受理标准:提交授权或证明文件的原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受理标准: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原件。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受理标准: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受理标准: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受理标准: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受理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理标准: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

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受理标准: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4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受理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标准: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2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受理标准:注销证明原件

3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受理标准:提交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受理标准:提交原件。

5

登记证、代表证

 1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登记证、代表证

受理标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2号楼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根据进驻事项分区情况填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未标题-1.jpg

(二)办理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电子证照;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2号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 66635222、66635263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6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统一出证区电话)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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