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000131023000
二、适用范围
河北省内生产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身份,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齐全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七、申办材料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形:新设立: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新设立)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包含所生产的食品类别;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2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
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5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9 |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0 |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体系文件目录及文件,文件齐全,加盖申请人公章, |
11 | 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2 | 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
13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保健食品申请时需提交 |
14 | 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5 |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交 |
16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者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7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形:变更: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2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报告书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包含所生产的食品类别;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2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
5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6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9 | 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0 |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1 | 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1 | 3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3 | 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
14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保健食品申请时需提交 |
15 | 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6 |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交 |
17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者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8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形:延续: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包含所生产的食品类别;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2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
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5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9 |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0 | 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1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1 | 3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2 |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3 | 产品注册或备案证明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文件在有效期内,加盖单位公章 |
14 |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保健食品申请时需提交 |
15 | 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6 |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申请保健食品需提交 |
17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者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8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保健食品的需提交 |
1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形:补证: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补证申请书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包含所生产的食品类别;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2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
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5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1 | 3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情形:注销: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3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整本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营业期限在有效期范围内;经营范围包含所生产的食品类别;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2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时限。 |
4 |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0 | 1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5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 1 | 3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0 | 3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2号楼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三)特别程序
制证、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2号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2号楼)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统一出证区电话)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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