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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28
主题词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

GB/T 36114-2018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30131027000

二、适用范围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申请单位,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十三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下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七、申办材料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河北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网上申报时按格式填写并加盖电子签章。无电子签章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到受理窗口核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受理标准:按照格式填写,无缺项漏项。需加盖公章处应加盖公章。

2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1

2

政府部门核发

填报须知:扫描后上传电子版本,电子版本清晰可辨。在河北省内注册,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受理标准: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3

产品标准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现行有效。企业标准应有备案公示。扫描后上传电子版本,电子版本清晰可辨。

受理标准:现行有效

4

试验样机

3

0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本单位制造。申请人申请受理后按型式评价要求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受理标准:本单位制造。申请受理后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5

防爆合格证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对于需要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应提供防爆合格证

受理标准:真实。

6

计量器具产品使用说明书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受理后按型式评价要求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受理标准:内容完整、全面清晰

7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受理后按型式评价要求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受理标准:真实准确

8

样机照片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清晰全面。申请人申请受理后按型式评价要求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受理标准:清晰全面。申请人申请受理后按型式评价要求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9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1

2

申请人自备

填报须知:申请受理后提交给型式评价机构

受理标准: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受理后提交型式评价机构。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2号楼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3.jpg

(二)办理程序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将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提交材料和型式评价机构出具的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计量型式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出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总时限:90

特别程序说明:型式评价,该环节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5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2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2号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263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6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9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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