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HF-2019-0301 合同编号
京津冀地区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合同
(不适用三包期内)
一、基本信息:
品 牌 | 型号 | 主机序列号 | |||
附 件 | □电池 □充电器(线) □遥控器 □耳机 □储存卡 □ | ||||
外观情况 |
二、维修内容、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保修:
故障现象 | |
维修要求及标准 | |
维修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取件时间 | 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将维修好的产品取走。每迟延一日,甲方支付 元保管费。 |
费用 (人民币) | 维修费用(预计) 元,包括 ,维修费用应以维修项目清单为准。 乙方总维修费用超出 元后,须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 |
备机提供 | □不提供 □乙方提供 供甲方备用,甲方应于取件时归还。 |
支付方式 | 1.维修产品交付时,经双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2.合同订立时,预付维修费 元,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经验收合格,余款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
保修 | 乙方对维修后产品的相同故障保修 月(天)。但因 等原因再次引起故障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
三、双方特别约定: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不选定的划除):
□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托修人(甲方): 承修人(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以上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相关合同条款。
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超出三包期限的生活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手机、电话、电视机、电脑、游戏机、移动通信产品、数码相机、录像机等。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如实提供维修产品相关资料信息。
2.维修服务前,甲方应对其维修产品中数据进行备份。甲方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3.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零配件归甲方所有。
4.甲方应按取件时间办理取件手续,如逾期不领取,乙方可收取保管费。
5.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备用机,甲方应妥善保管。如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备用机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2.乙方维修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应在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3.乙方应使用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4.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到费用超出预算、备件断货等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维修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取维修产品。
5.乙方不得复制、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甲方维修产品中的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擅自复制或泄漏甲方的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维修产品毁损丢失的,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数据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验收
维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交付维修后产品时,由甲方对维修产品进行检验, 确认原故障修复或排除。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承担保管费用。
五、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要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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