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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9-11-29
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市监办〔2019〕197号 发布日期:2019-12-10
主题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河北省皇冠体育官网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规范省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省局各处、室、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条  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省局法规处负责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报省局办公室确定。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七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依托河北省法人库、河北省双随机工作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等信息化系统,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八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条  省局法规处根据法定职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省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执法职责、权限、依据、救济途径等内容。

省局法规处向社会公开省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一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省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省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二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局相关机构设在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省局相关机构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七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皇冠体育官网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的规定。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八条  省局相关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省局相关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5日前向省局法规处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省局法规处将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司法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并报省局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省局予以更正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省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局各处、室、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机构)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业务条线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统一。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如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移交转办交办)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省局相关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省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结合实际,规范行政执法各类文书格式。

第十一条  省局相关机构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省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指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指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省局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四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仪器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七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省局相关机构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省局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省局相关机构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制作成光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后随案卷一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  省局相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出音像设备配备的需求,报省局科技和财务处。省局科技和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省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所需要的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局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附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需记录的执法事项

记录重点

记录方式

备注

1

现场执法

涉案场景、行为、物品、重要执法活动等

照相或者录像


2

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场景、取证行为、抽取的样品等

照相或者录像


3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情况

全程录像


4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提供证据

拒绝接受调查、签名盖章或者提供证据的人员,拒绝的场景

全程录像


5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强制措施的场景、执法活动、相关物品等

照相或者录像


6

留置送达执法文书

送达文书的场景、拒绝接受执法文书和留置执法文书的活动、在场人员等

全程录像


7

公告送达执法文书

公告媒介、公告送达的起止时间等

照相或者录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各处、室、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省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省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省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省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八条  省局相关机构送省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拟作出的执法决定;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局法规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省局相关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省局相关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省局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省局法规处应当自收到省局相关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省局法规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省局法规处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省局法规处审核。

省局相关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局法规处提出复审建议。省局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省局法规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召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由省局相关机构负责召集案件相关人员,省局法规处负责召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集体对案件进行商讨,形成会议纪要后报请省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省局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的,依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种类

范围

提交资料

审核重点

审核依据

实施对象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是否超越省局权限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构

行政处罚

省局查办的案件,拟罚没款50万元以上的;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拟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何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

办案机构

行政强制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及方式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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