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做好省局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8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掌握行政执法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局行政执法统计内容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
第三条 省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以下简称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5日前向省局法规处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统计数据报表。省局法规处将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司法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省局相关机构应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纳入省局年度法治建设(依法行政)考核,不按时报送的,将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标准酌情扣分。
第五条 积极推进省局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统计纳入省局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即时报送、即时统计。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附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件) | 撤销行政许可数量(件)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公示数量(件) | 备注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审核数量 | 纠错数量 | 单位网站 | 公示平台 | ||||
合 计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以及进行法制审核的数量。
2.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3.不予受理申请的数量,计入备注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简易程序数量(件) | 一般程序数量(件) | 重大处罚数量(件)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公示数量(件) | 涉嫌犯罪移送案件数量(件) |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数量(件) | 备注 |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执照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审核数量 | 纠错数量 | 单位网站 | 公示平台 | 全文公示 | |||||||||
合 计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制审核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计入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5.全文公示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三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公示数量(件) | 备注 | |||||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 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审核 数量 | 纠错 数量 | 单位 网站 | 公示 平台 | ||||
合 计 |
说明:
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以及法制审核数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四部分 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件) | 合计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制审核数量(件) | 公示数量(件) | 备注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审核 数量 | 纠错 数量 | 单位 网站 | 公示 平台 | |||||
合 计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以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制审核的数量。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五部分 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数量(次) | 公示数量(件) | 备注 | |
单位网站 | 公示平台 | ||||
合 计 |
说明:
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行政检查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六部分 行政确认实施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确认实施数量(件) | 法制审核数量(件) | 备注 | |
审核数量 | 纠错数量 | ||||
合 计 |
说明:
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行政确认及法制审核的数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七部分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量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人) | 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人) | 法制审核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 备注 | ||
总数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 ||||||
总数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 ||||||
合 计 |
说明:
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岗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______年度(上半年)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表
第八部分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统计表
统计人员: 统计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配备标准 | 照相机(台) | 录音机、录音笔(台、支) | 摄像机(台) | 视频监控(个) | 执法记录仪(台) | 手持执法终端(台) | 无人机(架) | 其他相关记录设备(台) | 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是否符合配备比例 | 备注 |
A类 | ||||||||||||
合 计 |
说明:
1.统计范围为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
2.“其他相关记录设备”指音像记录存储设备。
3.省局配备标准为A类,配备比例要求为:至少每3名执法人员配备1台。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省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省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和省局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省局相关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
省局新录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条 省局相关机构对本机构符合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条件、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做好信息采集、填报、审查、汇总等工作,提出申领申请,送法规处统一汇总。经人事处对申领人员在编在岗等信息予以审核后,由法规处统一向省司法厅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条 法规处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统一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省局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申领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
第七条 省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员每年应当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省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员的姓名及证件编号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十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
(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告知当事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调阅、审查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的相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告知法规处,由法规处报告省司法厅,重新申领证件。
第十四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交至法规处,由法规处负责送省司法厅注销。
第十五条 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省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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