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怡向我局提出2009年6月10日经我局核准的大仁金属(株)驻沧州代表处(以下简称“大仁金属”)变更登记,存在冒用申请人身份信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要求我局予以调查处理。我局委托沧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09年6月10日,根据大仁金属委托自然人王凯代理提交的变更首席代表、地址、名称申请材料,我局作出准予核准大仁金属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经查证,大仁金属变更登记材料中,提交的申请人王怡身份证复印件并非其本人;且依据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仁金属(株)驻沧州代表处”登记地址“沧州市解放中路南北大街88号”调查核实结果,出租方沧州市天一商贸有限公司无308室,也无大仁金属(株)驻沧州代表处。
以上事实有王怡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情况说明》、及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官网对“大仁金属(株)驻沧州代表处”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我局2009年6月10日作出的核准大仁金属变更登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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