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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建议提案
发文机关:原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5-02
标题: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8-05-04
主题词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551号建议的答复

尹广军代表:

您提出的“皇冠体育官网清理取缔无证无牌照‘黑接送站’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小餐饮由食药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培训机构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许可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作为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职能部门,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以提质提效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依经营者申请,积极督促、引导已经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为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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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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