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局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c8003@126.com,请备注“反馈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邮编0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散煤、成品油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意见”。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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