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复检申请
(一)复检申请提出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二)应当提交材料
1.复检申请书。复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含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的时间、不合格产品名称、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不合格项目。
2.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三)告知承诺事项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2.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已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具备提出复检申请的主体资格。
(四)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异议申请
(一)异议申请提出时限
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当提交材料
1.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当包含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的时间、不合格产品名称、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不合格项目。
2.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3.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告知承诺事项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2.异议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已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具备提出异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四)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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