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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河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6-07
标题:河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
发文字号:冀竞审办〔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6-08
主题词
河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对省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情形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线索。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四条  受理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转送相应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处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处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接到转送线索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告知受理机关有关情况;

(二)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补做审查;

(三)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机关。

第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报告后及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复核。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制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举报线索,由受理机关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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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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