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14-201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服务指南
(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50000
二、适用范围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的使用单位,含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237项;《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第85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申办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
2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原件 |
4 |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
5 | 项目合同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
6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1.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2.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7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原件 |
8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9 |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10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房租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原件 |
3 | 变更(备案)事项的证明文件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案登记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情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2.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3.加盖企业公章。 |
2 |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交批准文件原件 |
3 | 外国(地区)清算报告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
4 | 代表证、登记证 | 1(纸质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交回原件 |
5 | 公章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交回公章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特别程序
无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电子证照。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233,0311-66635333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233,0311-6663533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无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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