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130131042003
二、适用范围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使用单位,含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河北省内从事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或备案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复配营养素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材料。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完整、真实,逐页加盖公章。 |
2 |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或备案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以及经注册批准或备案的该原料提取物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
3 |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还需要提交保健食品产品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有效,逐页加盖公章。 |
4 | 申请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注册和备案文件。特殊食品延续时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并逐页加盖公章。 |
5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 1(电子版) | 0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6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7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
8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
9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图纸真实、准确、清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
10 |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按规定逐项填写,生成申请书后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扫描上传系统。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总时限: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说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许可总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快递送达、现场领取。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63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6635263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事项进行在线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选择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事项进行在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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