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14-2018
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类)生产许可(注销)
服务指南(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42005
二、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七、申办材料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 1(电子版) | 0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2 |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无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7565057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057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057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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