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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服务指南(2021年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主题词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服务指南(2021年版)

GB/T 36114-2018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服务指南(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29000

二、适用范围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含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01-01。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09-05-01。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皇冠体育官网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附件2第39条,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日期:2016-02-04。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二)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四)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五)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六)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具体许可条件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C3附件D2。

七、申办材料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扫描件

1(电子版或纸质版)

0

申请人自备

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1(电子版或纸质版)

0

其他

3

规划许可证

1(电子版或纸质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4

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1(电子版或纸质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各设区市、雄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图片1.png

(二)办理程序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1.申请

申请单位从网上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

审查申请资料,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3.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达到评审条件,约请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报发证部门。

4.审查与发证

对鉴定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特别程序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并且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日期内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各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233,0311-66635333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各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各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233,0311-66635333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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