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130131027000
二、适用范围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三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根据实验室型式评价报告决定是否许可
七、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河北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的材料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完整 |
2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加盖公章扫描件 |
3 |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扫描件 |
4 | 样机照片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清晰 |
5 |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扫描件 |
6 | 使用说明书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完整扫描件 |
7 |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完整扫描件 |
八、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全部网上申请办理。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邮寄证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河北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60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60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无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