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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2021年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主题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000131018000

二、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后成立,能够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五、办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受理审批范围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专业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

1.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测);

2.建工建材、交通、市政等工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3.各市、县(区)农业、卫生(不包括临床医学)、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

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加挂省级质检中心的机构除外)。

(二)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范围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受理工作。

七、申办方式和提交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全流程网办,在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http://www.hebscjg.cn/hbcma/)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如下(网站有相应填报框):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三)程序文件;

(四)质量手册;

(五)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材料;

(六)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七)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八)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技术评审环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三)审批环节。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发证环节。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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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2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二、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33(66635222)

0311-66635262

(三)出证窗口:0311-66635356(66635957)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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