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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2021年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主题词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4500Y

二、适用范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含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八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七、申办材料

(一)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电线电缆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办证时提供

8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9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10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1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3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4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8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9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0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1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3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化肥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办证时提供

8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9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10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1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3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15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四)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办证时提供

8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9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10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1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3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危化品许可证的企业提供

15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五)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水泥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办证时提供

8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

适用

9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10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1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3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4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建筑用钢筋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申请办证时提供

8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9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10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1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3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4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七)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8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9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0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1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3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八)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人民币鉴别仪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8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9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0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1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3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九)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营业执照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2

申请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3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4

检验报告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委托检验、型式试验、省以上监督抽查报告均可,名称变更时不需要提交

5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随同检验报告一同提交

6

生产许可证原件(含年度自查记录)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延续、许可范围变更时提供

7

地名或行政区划主管部门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地址名称变更时适用

8

企业兼并、重组、收购的法律文书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获证企业因此类情况申证时提供

9

非典型工艺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采用细则列举之外工艺生产的企业发证时提交

10

生产场地地理位置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1

实施细则附件所规定的书面材料清单及相应图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选择发证、延续的企业提供、增加生产场点的企业提供

12

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注销事项时提供

13

按补正告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1.实地核查程序


图片1.png

2.后置现场审查程序


图片2.png

3.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


图片3.png

(二)办理程序

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分为实地核查程序(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后置现场审查程序(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化肥)等3种审批程序。

1.实地核查程序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企业申请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2.后置现场审查程序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承诺)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对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证书注销或减项手续。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3.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当场或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5日(承诺2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审查未通过,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下级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发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特别程序

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6类产品的实地核查属于特殊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实地核查程序:30个工作日。

2.后置现场审查程序、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电子证照;网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61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26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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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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