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114-2018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42002
二、适用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六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河北省内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食盐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应当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 1(电子版) | 0 | 政府部门核发 | 真实、有效。 |
2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资料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3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
4 | 食盐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
5 | 食盐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提供图纸真实、准确、清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
6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1(电子版) | 0 | 申请人自备 | 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按规定逐项填写,生成申请书后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扫描上传系统。 |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总时限: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说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许可总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7565121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结果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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