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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主题词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GB/T 36114-2018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42003

二、适用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六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一)河北省内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食盐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应当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资料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3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4

食盐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表格填写真实、完整,逐页加盖公章

5

食盐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提供图纸真实、准确、清晰,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6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电子版)

0

 申请人自备

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按规定逐项填写,生成申请书后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扫描上传系统。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图片1.png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总时限:3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说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许可总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7565121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结果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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