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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执法公示/事前公开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标题: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主题词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GB/T 36114-2018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服务指南(食盐食品类)(2021年版)


一、事项编码

130131042005

二、适用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终止食盐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第四十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六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七、申办材料

食盐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文件、物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1(纸质版)

0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2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1(纸质版)

0

 申请人自备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 (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图片1.png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省政务服务大厅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2.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

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暂无

(二)收费依据

暂无

(三)收费标准

暂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二层综合受理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7565121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0311-67565121

2.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生产类)(http://110.249.221.172:9090/)即可对办理结果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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