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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08-19
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官网开展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市监函〔2021〕422号 发布日期:2021-08-23
主题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皇冠体育官网开展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
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值秋冬季来临之际,为推进新修正的《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皇冠体育官网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5号,根据2020年10月31日省政府令〔2020〕第2号第二次修正稿)(以下简称《办法》);

2.《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B/T 32479-2016);

3.《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

4.《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7)。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相关市场主体。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再加工纤维生产者、销售者;

2.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的纤维制品生产者;

3.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三、检查内容

(一)对再加工纤维生产者的检查。是否建有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材料的名称、数量、供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和货物来源;是否建有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再加工纤维销售数量和流向;是否能按《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产品逐批次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清晰,并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否存在采购来源不明原料的禁止性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等五类(《办法》第九条)明令禁用原料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再加工纤维及其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的违法行为。

(二)对再加工纤维销售者的检查。是否建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再加工纤维的名称、数量、供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是否存在采购来源不明再加工纤维的禁止性行为;是否存在销售没有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再加工纤维行为;从事再加工纤维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是否建有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再加工纤维销售数量和流向。

(三)对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的纤维制品生产者的检查。是否建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再加工纤维的名称、数量、供货人姓名或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是否存在购进没有包装标识或包装标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再加工纤维行为;是否存在利用再加工纤维用于生产脱脂纱布和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婴幼儿用品和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

(四)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的检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絮用纤维制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冒用等五种禁止性行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是否存在使用医疗纤维性废弃物等五类禁用填充物(《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违法行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存在使用被污染的纤维等七类禁用填充物(《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违法行为;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否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五)对絮用纤维制品销售者的检查。是否建有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并验明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是否能够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纤维制品质量;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冒用等五种禁止性行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调动基层监管力量,注重发挥技术机构作用,精心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再加工纤维相关市场主体底数,有力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并将相关企业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http://110.249.139.100:8089/xfp),附件1、2填写后直接上传。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违法。在对辖区内再加工纤维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强化对供应疫情防控、应急救灾、学校集团采购的絮用纤维制品的重点检查,坚持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己任,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零容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再加工纤维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医疗卫生用品、婴幼儿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坚持追根溯源、一抓到底,使问题产品得到有效处置,使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

(三)加强指导帮扶,压实主体责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按照“谁监管谁普法”要求,组织有关力量,大力开展新修正《办法》的宣讲及有关标准的宣贯工作,促使相关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加强原料采购、标准执行、标识标注、质量检验、登记追溯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把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关,把自身的质量责任落在实处。

(四)注重收集整理,及时报送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专项监督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动态信息及时上报。专项检查完成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要详实,突出亮点、成效,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以及附件3、4上报省局。省局将视情况进行督导。


附件:1.再加工纤维监督检查记录表

   2.絮用纤维制品监督检查记录表

   3.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4.再加工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市场主体信息统计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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