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我省石家庄、唐山、张家口市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1年7月23日至9月10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食品安全委批准,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石家庄海关等有关部门,选派食品安全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复审工作组,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石家庄、张家口、唐山等3市进行了省级复审。经审核,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建议继续命名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1日至9月25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食品安全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严禁借机诽谤诬告。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上述材料均须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311-67565029;传真:0311-67565037;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邮编:050091;电子邮箱:scjspxt@163.com。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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