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于2021年12月13日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冀市监规〔2021〕10号)印发,现对其修订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0年7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0〕7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共包括140部法律、法规、规章,573项行政处罚事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印发,对全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首违轻微不罚等制度。
近年来,国家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立改废情况,为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处罚的新形势,对《适用规则》进行了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首违轻微免罚情形等规定;在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中增加了“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内容。修改后的《适用规则》共25条。
本《适用规则》于2021年12月13日起实施,原《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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