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1年度报告。
凡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1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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