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产生了第十二届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8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意见请用真实姓名、单位。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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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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