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尊敬的领导:
总公司注册地在河北,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流动式起重机(A));异地分公司注册地在天津,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流动式起重机(A))。
由于异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仅是法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请贵局给予明确:在分公司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流动式起重机(A))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说明法人(总公司)自动获得了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法人(总公司)是否可以承揽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业务?
回复信息:您好!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2.2.4.2 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许可的,分公司应当取得其公司法人授权。
以分公司名义单独申请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其公司不自动获得许可;特种设备生产活动需与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一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4-02-04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