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 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 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因此,食品小作坊不是食品生产企业,两者有本质区别。鉴于我省小作坊登记工作,已全面下放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咨询证照办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请向属地行政审批局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及时与用户联系,用户反馈审批机关已经找到该企业申请的业务,该业务已经处理完毕。同时告知用户后期办理业务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36540,得到用户认可并表示感谢。
回复部门: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中心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进口金属五金工具的标签标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2024年5月3日《国务院皇冠体育官网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目前,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波纹膨胀节不在其中,因此,不需要办理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已与该网民联系并答复:在补报年报后,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申请移出或联系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网民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处
您好!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驰名商标为查办案件中的保护手段,不得作为荣誉称号宣传使用。省局不再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开。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已经在官网上公开相关决定裁定,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的认定批复都已转至所属市局,有关情况可以查阅相关决定裁定和咨询企业所属地市知识产权局。
回复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处
您好!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执行。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创新)处
您好!及时与用户联系,建议用户重新删除再次操作,用户表示该业务已经办理完毕。同时告知用户后期办理业务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36540。用户认可并表示感谢。
回复部门: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中心
您好!已与该网民联系并答复:已交办邯郸市局,由邯郸市局通知魏县局联系该网民办理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相关事宜。该网民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