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第14条记录和文件管理中详细规定了记录内容及管理要求,其中14.3规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综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您通过拨打“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提供详细材料,由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后进行判定。若您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局
您好!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通常情况下,超市加工湿面条、熟食行为不适用于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是否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由当地行政审批(许可)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综上,涉及食品安全标准解答的相关事宜请咨询卫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您好!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2008年2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皇冠体育官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对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处
您好!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应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4年,申请复审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可以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销售商在购物平台发布产品参数或广告,需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信息以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商家的行为是否确定违法,需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后,依照法律程序做出认定。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处
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商家在购物平台发布广告或产品参数,需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广告以及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在广告中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构成虚假广告。
三、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消费者咨询的问题涉及以上法律法规,但商家的行为是否确定违法,需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后,依照法律程序做出认定。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处
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皇冠体育官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违反该条款规定的,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中没有针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条款,也就没有处罚依据,不能根据《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