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1.商品价签上产地,是否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2.商品价签上计价单位处,是否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回复信息:您好!《明码标价和禁止欺诈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因此,建议您向所在地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局
[回复时间:2024-04-15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