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贵单位领导好,我在经营过程中购进某款饮料,该产品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已过期约6个月,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该条码显示有效,请问此情况该产品是否还能在市场流通?经营者销售该产品(生产日期在条码证到期后)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信息: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创新)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07-03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