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领导,您好,我咨询下商品(主要是食品)的条形码,我超市有一款方便面的条形码,通过扫码显示并非委托方条形码,扫码显示的是生产方条形码,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违反《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形码的情况?如若不是,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又将收到什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回复信息:您好!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守以下规定:
2008年2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皇冠体育官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对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创新)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07-29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