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请问: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以公司的名义发布的介绍本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是否属于“广告”范畴?是否需要标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回复信息:您好!一、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介绍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短视频,可能构成商业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二、如果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为,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但不一定必须标注“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第六条: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下同)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的;
(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空间,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并且利用其账号名称、店铺名称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其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的;
(三)商业广告属性显著,消费者易于识别的其他情形的。
回复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09-04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