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对于只有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企业(位于河北省内),是否必须网上公示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未公示,是否可根据《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已公示,对该企业的监督抽检结果是否以其公示的标准直接进行评价?
回复信息: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11-01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