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您好!我司有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由于具有浓度显示功能,按照国家总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需要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而在总局颁发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没有上述两种产品的名字,目录中仅有“甲烷测定器”的名称,因此我司在申请型式批准时型评实验室要求将产品名称改为“甲烷测定器(工业及商业用途典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甲烷测定器(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而上述两类产品还属于消防类产品,申请消防产品认证时的产品名称要求按照产品标准(GB 15322.1和GB 15322.3)来命名,不含“甲烷测定器”的描述,请问我们在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后的产品在出货时,产品铭牌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可不可以将“甲烷测定器”去掉,仅保留与上述括号中的名字,与产品标准一致?谢谢!
回复信息:您好!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40条一级目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细化二级目录含有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甲烷测定器等,其中甲烷测定器又细化分为GB15322.1-2019《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3-2019《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因此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层面考虑,不能将甲烷测定器去掉。咨询电话:66635260,联系人:付增贤
回复部门:计量处
[回复时间:2024-11-20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