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本人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07-08,按照规定在2014-2023年期间,每年按时进行工商年报;
在2024年,由于会计工作交接疏忽,2023年的年度报告,在2024年6月30日前未进行及时年报,在2024年10月份,突然在“企查查”收到本人名下个体户因年报问题,而被列入经营异常,随后立即进行了补充年报;
①本次因“年报”问题而拉入经营异常是“第一次”;
②发现后,在年报规定申报的2024年6月30日后的4个月以后,及时进行了补充申报
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2024年6月1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中的事项,是否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回复信息:您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冠体育官网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中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已交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政策解读。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处
[回复时间:2024-11-28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