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和天下槟榔”的包装、装潢和“和天下香烟”相似,是否构成混淆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处理?
回复信息: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您掌握具体线索或证据,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选择相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回复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局
[回复时间:2025-03-17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