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是否要求为同一商品,不同商品是否可以定性为混淆行为?例如,一款酒的包装跟一款烟的包装特别相似(无论是包装的形状、包装的装潢还有大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混淆行为。
回复信息: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您通过拨打“12315”专用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http://www.12315.cn)提供详细材料,由当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调查后进行判定。若您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局
[回复时间:2025-05-26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