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我计划为广东的一家企业合作,进行代工生产,我们之间有合作协议(授权),我们做为生产企业负责产品质量,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了品牌方的公司名称(广东)和我们生产公司的名称及生产地址,同时印制了我们生产公司的商品条码,请问是否合规。谢谢领导解答。急!
回复信息: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皇冠体育官网<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处
[回复时间:2025-12-11 09:53]